為加快長春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日前,長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制定了《長春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根據《暫行辦法》的要求,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
《暫行辦法》規定,凡在長春市(含榆樹、德惠市、農安縣)建設、運營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均納入本管理辦法范圍。
充電基礎設施是指為電動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各類充換電設施,主要包括集中式充換電站和分布式充電樁。按照不同的充電對象分為自用充電設施、專用充電設施和公用充電設施三類。
自用充電設施是指專為某個私人用戶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專用充電設施是指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園區以及住宅小區等專屬停車位建設的,專門為公務車輛、員工車輛、業主車輛等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以及在公交車、客運汽車、出租車、物流、環衛等專用車場(站)建設,為對應專用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公用充電設施是指專為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及增值服務的充電設施,包括集中式充換電站、分布式充電樁以及可移動的小型充換電設備。
《暫行辦法》要求,充電基礎建設遵循以下原則:在住宅小區建設以慢充為主的自用和專用充電設施;在單位停車場、公交及出租車場(站)、環衛、物流停車場等建設快慢結合的自用、專用充電設施;在公共建筑物停車場、公共停車位、加油(氣)站、城市道路旁建設以快充為主、慢充為輔的公用充電設施。
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新建大于2萬平方米的商場、賓館、醫院、辦公樓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車場以及獨立用地的公共停車場、駐車換乘(P+R)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包括電力管線預埋和電力容量預留)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0%。
對于已建住宅小區、交通樞紐、超市商場、商務樓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以及園區、學校,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等場所,可以結合舊區改造、停車位改建、道路改建等情況建設充電基礎設施。
鼓勵電力企業、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或其授權銷售機構、充電設施生產企業、電池制造企業、第三方運營商等單位及社會各類投資主體,發揮技術、管理、資金、服務網絡等方面的優勢,也可通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模式,組建專業的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參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
同時,鼓勵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或其授權銷售機構將充電設施建設維護納入其銷售服務體系,與私人用戶簽訂銷售車輛合同之前,可自行或委托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為用戶在住宅小區或辦公場所落實一處自用或專用充電設施。私人用戶可通過購買或租用充電設施等方式獲得充電服務。
長春市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市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動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范并完善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5〕7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能源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指南(2015-2020年)》(發改能源〔2015〕1454號)、《吉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新能源汽車加快發展的政策意見》(吉政辦發〔2016〕70號)、《吉林省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管理暫行辦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凡在長春市(含榆樹、德惠市、農安縣)建設、運營的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均納入本管理辦法范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充電基礎設施是指為電動汽車(包括純電動汽車、插電式混合動力汽車)提供電能補給的各類充換電設施,主要包括集中式充換電站和分布式充電樁。按照不同的充電對象分為自用充電設施、專用充電設施和公用充電設施三類。
(一)自用充電設施。是指專為某個私人用戶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二)專用充電設施。是指在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園區以及住宅小區等專屬停車位建設的,專門為公務車輛、員工車輛、業主車輛等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以及在公交車、客運汽車、出租車、物流、環衛等專用車場(站)建設,為對應專用車輛提供充電服務的充電設施。
(三)公用充電設施。是指專為社會車輛提供充電服務及增值服務的充電設施,包括集中式充換電站、分布式充電樁以及可移動的小型充換電設備。
第四條 充電基礎建設遵循以下原則。
(一)在住宅小區建設以慢充為主的自用和專用充電設施。
(二)在單位停車場、公交及出租車場(站)、環衛、物流停車場等建設快慢結合的自用、專用充電設施。
(三)在公共建筑物停車場、公共停車位、加油(氣)站、城市道路旁建設以快充為主、慢充為輔的公用充電設施。
第五條 新建住宅配建停車位應100%建設充電基礎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新建大于2萬平方米的商場、賓館、醫院、辦公樓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車場以及獨立用地的公共停車場、駐車換乘(P+R)停車場建設充電設施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包括電力管線預埋和電力容量預留)的車位比例不低于10%。
第六條 對于已建住宅小區、交通樞紐、超市商場、商務樓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辦公場所,以及園區、學校,公共停車場、道路停車位等場所,可以結合舊區改造、停車位改建、道路改建等情況建設充電基礎設施。
第二章 建設管理
第七條 鼓勵電力企業、成品油零售經營企業、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或其授權銷售機構、充電設施生產企業、電池制造企業、第三方運營商等單位及社會各類投資主體,發揮技術、管理、資金、服務網絡等方面的優勢,也可通過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PPP)等模式,組建專業的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參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運營。
第八條 鼓勵電動汽車生產企業或其授權銷售機構將充電設施建設維護納入其銷售服務體系,與私人用戶簽訂銷售車輛合同之前,可自行或委托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為用戶在住宅小區或辦公場所落實一處自用或專用充電設施。
私人用戶可通過購買或租用充電設施等方式獲得充電服務。
第九條 充電設施施工單位應具備相應級別的水電安裝資質、機電安裝資質、電力設施承裝(修、試)資質或電力工程施工總承包資質。
第十條 充電設施施工建設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符合規劃、土地、消防、環保、防雷和竣工驗收等方面規定。
第十一條 私人用戶在自有車庫、停車位建設自用充電設施,按照全國統一的私人用戶居住地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管理示范文本要求,辦理報裝手續。充電設施安裝基礎應為不燃構件,充電設施安裝不得影響停車場整體功能使用,不得影響消防車通行、登高作業和人員疏散逃生。
第十二條 居住區或單位在既有停車位安裝,以及利用現有公共停車場新建專用充電設施和獨立占地的公用充換電站、充電樁群及可移動小型充換電設施,由項目單位向市發改部門申請備案。
第十三條 充電設施建設經營企業申請備案時,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經營項目備案申請表;
(二)法人營業執照(經營范圍含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運營)、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副本復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
(三)運營場地的土地使用證;租賃場地,還應提供租期不少于5年的租賃合同;
(四)電動汽車充電相關領域從業技術人員名單(包括姓名、學歷、職稱、年齡、身份證號碼等);
(五)充電設施運營管理制度;
(六)申請材料真實性承諾函。
第十四條 充電設施建設項目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相關信息列入項目異常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一)提供虛假項目信息,或者未依法將項目信息告知備案機關,或者已備案項目信息變更未知備案機關的;
(二)違反法律法規擅自開工建設的;
(三)不按照批準內容組織實施的;
(四)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 充電設施及其設計、建設、使用應符合國家和行業統一標準和要求。充電設備需符合接口、安全、通信協議等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公用充電設施及獨立占地的自用、專用充電設施建設完成后,由市發改部門組織相關部門按照國家相關標準對項目進行驗收。
第三章 運營管理
第十六條 公用充電設施應由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經營管理。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遵循國家、吉林省及長春市充電設施運營和管理的法律法規、技術規范和服務標準,接受各級政府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管;及時按照國家、行業標準和用戶需求對充電設施及運營服務網絡進行升級和改造。并提供維修保養及其他配套服務。
第十七條 充電運營企業職責
(一)充電設施運營企業須制訂職責分明、崗位清晰、責任到位、管控有力的運營管理制度。為電動汽車用戶提供穩定、便捷的充電服務。公共充電設施應具備車樁兼容條件,滿足不同品牌電動汽車與不同廠商的充電設施兼容,確保充電安全性、便利性。
(二)充電設施應依法檢測和校準。
(三)加強充電設施安全運營管理,及時進行充電設施的維修和維護,確保充電設備、配電設備、線纜及保護裝置、監控系統和運營管理平臺等正常可靠運行。
(四)嚴格遵循供電營業規則要求,充電設施只能用于電動汽車供電,不得轉供電。
(五)對充電設施進行有效管理和實時監控,并接入統一的充電智能服務平臺,確保充電設施在用戶查找、使用、費用結算等方面的互聯互通。
(六)充電設施經營場所應按國家統一標準,配建完備的充電設施標識標志。
第十八條 公用充電設施變更為自用、專用充電設施或拆除的,應當向項目備案和審批部門報備。
第十九條 安全監管
(一)依法由產權主體或運營使用管理主體承擔充電基礎設施使用期間的安全管理責任。
(二)各職能部門要按照管理職責加強對充電設施的安全管理,制定完善制度和標準,加大對用戶私拉電線、違規用電、不規范建設施工等行為的查處力度;依法依規對充電設施設置場所實施消防設計審核、消防驗收以及備案抽查,并加強消防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 充電設施運營企業應自覺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管理,對運營中存在的問題要及時整改。
(一)充電設施運營企業自行開展日常檢查工作,每月形成自查報告并記錄存檔。
(二)牽頭部門負責組織相關部門對長春市充電設施進行不定期抽查。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條 市供電公司要為充電設施接入電網提供便利條件,設置專用服務窗口,簡化辦事程序,明確辦理時限,開辟電力擴容等審批服務的綠色通道,利用營業窗口和供電服務熱線等途徑,做好服務、宣傳工作,并負責建設和運行維護充電基礎設施產權分界點至電網的配套接網工程,免收接網費用。
第二十二條 執行扶持性電價和充電服務費政府指導價政策。公用充電設施運營企業可向電動汽車充電用戶收取基礎電費和充電服務費兩項費用。
(一)收費標準。
1.基礎電費。對向電網企業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充換電設施用電,執行大工業用電價格,2020年前暫免收基本電費。
其他充電基礎設施按其所在場所執行分類目錄電價。其中,居民家庭住宅、居民住宅小區、執行居民電價的非居民用戶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居民用電價格中的合表用戶電價;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公共停車場中設置的充電設施用電,執行“一般工商業及其他”類用電價格。
2.充電服務費。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收取充電服務費。充電服務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收費標準由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和省相關規定制定執行,并報省物價管理部門備案。
3. 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用電實行峰谷分時電價政策,按我市現行實施峰谷電價的范圍執行。鼓勵電動汽車在電力系統用電低谷時段充電,提高用電效率,降低充電成本。
(二)費用結算方式。
充電交易應支持多種支付手段,并提供相應服務發票。鼓勵充電用戶采取充電卡、交通卡、手機支付等非現金方式繳付費用。
第二十三條 加大充電設施建設用地政策支持力度。
(一)獨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換電站用地納入公用設施營業網點用地, 按照加油加氣站用地供應模式, 根據可實施供應的國有建設用地情況, 優先安排土地供應。
(二)新建項目用地需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的,可將配件要求納入土地供應條件,允許土地使用權取得人與其他市場主體合作, 按要求投資建設運營充電基礎設施。
(三)嚴格充電站用地改變用途管理,確需改變用途的,應依法辦理規劃和用地相關變更手續。
第二十四條 簡化規劃建設審批
(一)在既有建筑物、場地內加建充電設施的,無需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但應取得設施所在的場地所有人或使用人同意,按照相關要求報裝。
(二)建設城市公共停車場(樓)時,無需為同步建設的充電樁群等充電設施單獨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
(三)新建獨立占地的充電設施及公用充電設施項目,應符合城市規劃,按照我市基本建設項目登記備案有關規定,由市發改部門實行備案。備案后,再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規劃許可、施工許可及相關并網報裝等。
(四)鼓勵在已有各類建筑物配建的停車場、公交場站、社會公共停車場配建充電基礎設施,由當地國土部門協調有關單位在用地方面予以支持。
第二十五條 明確職責,相互配合,形成合力,推動我市充電設施建設有序發展。
市發改委:負責牽頭各部門協同推進充電基礎設施工作;編制電動汽車充電基礎設施發展規劃;落實充電設施項目備案管理政策,對備案企業進行公告管理;根據國家和省政策規定,制定公用充電樁設施服務收費標準,明確充電樁用電價格。
市規劃局:負責將充電設施專項規劃相關內容落實到控制性詳細規劃中;并將充電基礎設施建設或預留建設安裝條件情況納入相關規劃許可審核流程,并嚴格按照配建標準審核。
市建委:負責本市(不含開發區)充電設施建設計劃的統籌協調、督促充電設施行業主管部門根據我市充電基礎設施規劃,編制全市共用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年度計劃并組織設施;制定我市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審批流程;貫徹落實新建建筑配建停車場充電設施預留標準,并對施工圖進行審核。
市國土局:負責充電設施用地供應、保障和協調工作。
市交通局:負責制定并落實全市新能源汽車推廣計劃;推進公交、出租、租賃、物流、交通樞紐等相關領域充電設施建設。
市工信局:負責推動本市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與充電設施建設相互促進;負責推動全市充電設施智能化、信息化建設。
市機關事務管理局:牽頭推動本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等公共機構停車場充電設施建設。
市財政局:負責落實國家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的相關地方政策;配合牽頭部門參與研究充電設施的財政補助支持政策,并對補助資金的使用進行監管。
市旅游局:牽頭協調全市大型旅游集散中心增建充電設施工作。
市消防支隊:充電基礎設施工程的消防審核、備案,充電基礎設施工程竣工后的消防驗收、備案,將充電基礎設施消防安全日常監管范圍。
市房地局:負責指導各城區、開發區物業主管部門將物業服務企業配合充電設施建設情況納入日常管理;指導各城區、開發區物業主管部門協調物業服務企業,配合業主及其委托建設單位做好充電基礎設施建設相關工作。
市供電公司:負責根據全市充電設施建設發展規劃和新能源汽車推廣計劃,提前謀劃電力增容,確保充電設施建設及運營用電需求;會同相關部門做好充電設施安全管理工作。
市科技局、園林局、人防辦、環保局、安監局、交警支隊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工作。
各縣(市)、區政府、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區域內充電基礎設施建設協調推進落實工作,協助做好充電設施建設年度計劃的編制工作;督促街道辦事處、社區委員會及時協調解決轄區內充電設施建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