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26日,上海市經濟信息化委發布了2021年度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相關操作流程通知。
原文如下:
上海市經濟信息化委關于2021年度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相關操作流程的通知
有關單位:
根據《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滬府辦規〔2021〕3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的要求,現將2021年度上海市鼓勵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實施辦法相關操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及車型登記
生產廠商、進口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設立或授權的銷售公司(以下統稱“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向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經濟信息化委”)提出申請,市經濟信息化委委托國家新能源機動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以下簡稱“質檢中心”)開展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車型登記相關工作,市經濟信息化委依據質檢中心出具的評估報告進行車型登記,相關信息向社會公布。
(一)基本要求
1.國內新能源汽車車型已獲得《新能源汽車推廣應用推薦車型目錄》,進口新能源汽車車型已獲得3C證書;
2.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在滬建立了完善的銷售及售后服務、應急保障及動力蓄電池回收利用體系;
3.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的平臺信息及其登記車型和動力蓄電池相關溯源信息應滿足接入上海市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測研究中心的相關要求(附件1);
4.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在取得登記車型的首張上海市新能源汽車產品信息確認憑證(以下簡稱“確認憑證”)后的60天內提交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專業機構出具的新能源汽車產品安全抽查報告(附件2);
5.完成登記的廠商須在2022年第一季度提交2021年度《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年度責任評估自查報告》(附件3);
6.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完成登記的車型需持續滿足生產一致性要求,并接受產品事中事后監管。
(二)登記流程
1.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經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新能源汽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管理系統”)提交登記申請書(附件4)及佐證資料(附件5);
2.質檢中心對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的資料進行審核,并開展在滬銷售及售后服務體系建設評估和動力蓄電池溯源管理平臺及回收服務網點評估,將相關評估報告上傳至管理系統;
3.市經濟信息化委依據質檢中心出具的相關評估報告對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的車型信息進行審核登記,通過管理系統將結果反饋至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
二、車輛產品信息確認憑證申請
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須在車型登記完成后,為具備購車資格的消費者經管理系統申請確認憑證。
市經濟信息化委對生產廠商提交的相關信息進行審核,通過管理系統發放確認憑證,流程包括:審核車輛信息、確認充電條件、發放確認憑證三個環節。
(一)審核車輛信息
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將車輛生產合格證或貨物進口證明書上傳至管理系統。
市經濟信息化委審核車輛生產合格證或貨物進口證明書,通過管理系統將核查結果反饋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
(二)確認充電條件
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為意向用戶落實一處符合智能化技術和安全標準要求的自用或專用充電設施,上傳充電設施相關信息和擬安裝場址照片至管理系統,并與意向用戶共同通過“一網通辦”簽署上海市購買和使用新能源汽車安全承諾書(以下簡稱“承諾書”);單位用戶購買兩臺及以上非營運新能源汽車的,另需提交《單位用戶批量購買新能源汽車申請報告》(附件6);購買燃料電池汽車的,另需提交與符合安全生產監管、消防等法規要求的加氫站簽訂的供氫協議。
(三)發放確認憑證
市經濟信息化委對銷售車型、廠商承諾情況、用戶申請條件等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發放確認憑證,每車一個。
單位用戶購買新能源汽車用于營運的,憑本市有關行業管理部門核發的營運額度批復證明辦理車輛注冊登記。
三、充電設施核查
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須嚴格執行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切實加強銷售及售后環節的管理,保證承諾書中的相關信息真實有效,并建立充電設施自查評估機制,確認憑證發放后60天內通過管理系統上傳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自查反饋表和已安裝的充電設施銘牌照片,每季度向市經濟信息化委提交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自查反饋表(附件7)及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季度自查情況工作小結(附件8)。
市經濟信息化委依據承諾書、充電設施自查反饋表及季度自查情況工作小結等材料,委托第三方機構對充電設施安裝使用情況進行現場抽查。對未按相關規定落實充電設施、提供虛假信息以及引發嚴重負面影響的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市經濟信息化委責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間,暫停其確認憑證核發及財政補助申請等相關工作,完成整改并經評估符合要求的,恢復相關政策支持;對未按承諾落實充電設施、提供虛假信息的個人或單位用戶,撤銷已核發的新能源汽車產品信息確認憑證,并將相關情況提供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進行記錄。
四、補助資金申請
申請本市財政補助資金的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在管理系統內填報相關材料,并遞交資金申請書面報告。
車輛行駛證注冊登記日期在管理系統申請確認日期之前,以及注冊登記日期在2019年6月25日以后的車輛(燃料電池汽車除外),不予受理地方財政補助資金申請。
五、其他事項
(一)新能源汽車生產廠商自建有充換電設施,具備一定服務能力,并形成完善的服務體系,經市經濟信息化委組織相關專家評估后,可提交相關用戶服務協議作為充電設施材料。
(二)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以車輛行駛證注冊登記日期為準)。如國家和本市政策調整,相關流程另行通知,可從市經濟信息化委網站(www.sheitc.sh.gov.cn)下載查詢。
六、相關單位及聯系方式
1.車型登記、確認憑證及補助資金申請部門: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新能源汽車推進辦公室
電話:021-58812035
2.車型登記申請材料受理部門:
國家新能源機動車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地址:嘉定區安亭鎮于田南路68號
電話:021-69080221/69080218 傳真:021-69080111
3.車輛及電池數據采集監測平臺接入受理部門:
上海市新能源汽車公共數據采集與監測研究中心
地址:嘉定區安亭鎮墨玉南路888號
電話:021-69063540/69511090 傳真:021-59035034
上海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會